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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进东方精工业绩纠纷 宁德时代称对方的披露严重失实
  • 2019年07月04日来源:界面新闻

提要:东方精工与子公司间的业绩补偿矛盾,先后将其股东福田汽车和宁德时代卷了进来。东方精工要求普莱德原股东向其支付业绩补偿金额合计约26.45亿元。其中,要求宁德时代、福田汽车分别支付6.08亿元、2.64亿元。

东方精工与子公司间的业绩补偿矛盾,先后将其股东福田汽车和宁德时代卷了进来。

东方精工旗下有八家子公司,其中一家为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普莱德)。

6月27日晚间,东方精工在公告中称,普莱德2018年度亏损约2.17亿元,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3.77亿元,未达到业绩承诺要求,普莱德原股东及业绩补偿义务人须根据当初协议约定,向东方精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16年7月,东方精工斥资47.5亿元,从宁德时代、福田汽车等五名股东手中购买了普莱德100%股权。根据当时签署的协议,普莱德这五名原股东承诺,2016年至2018年,普莱德将实现累计扣非后净利润金额9.98亿元。

据此,东方精工要求普莱德原股东向其支付业绩补偿金额合计约26.45亿元。其中,要求宁德时代、福田汽车分别支付6.08亿元、2.64亿元。

目前,福田汽车和宁德时代也是东方精工的股东。福田汽车持有东方精工2.7%的股份,宁德时代持股东方精工6.2%股份。

图片来源:天眼查

东方精工还在公告中质疑,普莱德与宁德时代、福田汽车两名股东存在交易价格、返利、突击盈利等问题,这导致普莱德利润降低,未达到此前承诺协议的利润水平。

东方精工称,普莱德代销宁德时代的动力电池产品,并没有由普莱德完成实质性研发、采购、生产、质检、仓储和物流等必要环节。普莱德2018年确认的相关代售业务销售毛利率为26.8%,远高于其当年自产自销业务的毛利率10.98%,该交易不符合商业实质。

基于此,东方精工调减了2018年度普莱德代销部分的收入,并对已发货部分的代销收入部分1.13亿元进行审计调整,同时调整相应成本,影响该年度普莱德利润总额约3039.18万元。

对此,福田汽车7月2日回应称,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未就该事项进行了解,未将该金额在采购价格中进行区分,武断地推论毛利率偏高,不符合事实。

普莱德是福田汽车的电池供应商之一。2018年,福田汽车电池系统采购总额为13亿元。其中,向普莱德采购电池交易额2.58亿元,占其电池系统采购总额比例为19.6%。

福田汽车称,向普莱德采购电池的开票价基于合同价,并在考虑库存积压承担的费用、三包费、资金结算方式差异等各项浮动事项后确定。

福田汽车表示,2014年以来,其从普莱德采购电池每度电单价呈逐年下降趋势,平均每年降幅为14%-24%。尤其是2017年、2018年,在补贴持续退坡、电池价格下落的趋势下,普莱德年度降价比例达到24%,符合商用车电池系统市场的规律。

7月3日,宁德时代也回应称:不存在向普莱德低价销售的情形。

宁德时代称,公司向普莱德销售的主要为电芯,向其他客户主要销售的产品为模组或电池包,没有直接可比的同类产品售价。

为便于比较,宁德时代根据电芯在销售的模组或电池包成本中所占比重,乘以相应模组或电池包销售价格,折算出相应电芯价格,与销售给普莱德电芯价格进行比较。

宁德时代称,通过对比,最近三年,其向普莱德销售的电芯最终销售价格(即返利后价格)处于合理区间内。

此外,2018年,宁德时代向普莱德销售的电池包金额为8300.12万元。宁德时代表示,该业务与其向其他客户销售电池包的定价机制一致,交易价格在市场价格区间内。

除交易价格外,东方精工还质疑,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存在相关返利交易不公允、返利合同无合同编号以及相关交易不符合商业实质等问题。

东方精工称,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普莱德管理层确认的宁德时代返利金额为3.9亿元,明显高于2017年和2016年。这3.9亿元返利中,涉及三份合同,其中,第三份返利合同涉及金额约为2.77亿元,合同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却无合同编号。

宁德时代对此表示,合同编号只是公司内部进行合同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合同内容及业务实质。

“公司与普莱德签订的返利协议经过双方协商确认,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签订,合法有效。”宁德时代称,上述商务谈判及合同洽谈的过程均有持续的记录,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突击签署”的情形。

目前,东方精工已就包括福田汽车和宁德时代在内的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之间的争议,向中国贸易仲裁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获受理立案。其还向法院提起申请,对这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这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福田汽车称,东方精工提起仲裁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诉请数额与事实有重大差异。

宁德时代也表示,东方精工公告的有关表述及定性不符合实际情况,片面且不客观,误导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并称已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责任编辑:严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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