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起人股东另设公司搞同业竞争 世纪鼎利一怒之下提起诉讼
- 2019年05月17日来源:界面
提要:世纪鼎利突然发现自己被愚弄了。原来,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陆*红(在公司任职期间担任公司仪器仪表部总监,负责公司仪器仪表类所有产品的研发及管理工作)、李*柱(在公司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硬件开发组经理,负责公司仪器仪表类硬件产品的开发工作)投资设立了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科思创),该公司经营范围与世纪鼎利存在重合,且为世纪鼎利相同的客户提供高度相似的产品服务。如此这般,世纪鼎利认为相关人等严重违反了《关于设立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侵犯世纪鼎利的合法利益,也对公司的通信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世纪鼎利突然发现自己被愚弄了。
原来,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陆*红(在公司任职期间担任公司仪器仪表部总监,负责公司仪器仪表类所有产品的研发及管理工作)、李*柱(在公司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硬件开发组经理,负责公司仪器仪表类硬件产品的开发工作)投资设立了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科思创),该公司经营范围与世纪鼎利存在重合,且为世纪鼎利相同的客户提供高度相似的产品服务。如此这般,世纪鼎利认为相关人等严重违反了《关于设立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侵犯世纪鼎利的合法利益,也对公司的通信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来源:公告
据记者了解,上述的陆*红、李*柱应该为陆金红和李同柱,为世纪鼎利19位发起人自然股东中的2位。在2007年9月10日陆金红和李同柱分别与世纪鼎利创始人股东王耘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受让王耘持有的公司0.5%、0.3%的股权。2007年11月19日,陆金红、李同柱与另外十七名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了上述的“发起人协议”。其中,协议第六条第6款约定,发起人承诺在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起人不在股份公司以外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向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投资;不在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兼职;不在其他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中出任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
时间一晃10年过去,陆金红、李同柱分别于2017年7月15日、2018年1月31日从世纪鼎利离职,2017年11月29日,离职后的陆金红、尚在公司任职的李同柱与其他第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新科思创。2018年1月31日,陆金红、李同柱投资设立了珠海鑫鸿瑞德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鑫鸿瑞德),后鑫鸿瑞德投资新科思创。根据世纪鼎利提供的信息,截至2019年5月1日,新科思创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鑫鸿瑞德持有新科思创30%的股权,陆金红直接持有新科思创20%的股权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一职,李同柱直接持有新科思创16%的股权且担任监事一职。
来源:天眼查
来源:天眼查
记者通过天眼查看到,相关信息与世纪鼎利提供的信息有所出入,但依然能看到陆金红、李同柱与新科思创有莫大的关联。查阅新科思创官网,新科思创称自己为“无限网络优化专家”,该公司表示其致力于成为国内最专业的5G/IoT/5G网络测试优化产品方案和物联网应用(生物医药行业)方案提供者,目前有员工20余人,至少拥有8年以上行业经验,80%以上成员有十年以上从业经验,有着丰富的硬件和软件研发设计综合能力;现致力于提供通信网络测试、物联网检测及应用解决方案,解决行业痛点,为业务发展提供“新动力” 。
来源:官网
来源:官网
世纪鼎利声称,根据珠海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可见,新科思创的经营范围与世纪鼎利存在重合。通过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中国商标网的公告,新科思创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世纪鼎利的多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同一应用领域的情形,其拥有商标专用权或正在申请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国际分类内容与公司业务范围高度重合。世纪鼎利认为,陆金红、李同柱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发起人协议”中明确作出竞业禁止的约定,其应当严格遵守约定,做到诚实信用。但二人投资设立了与上市公司明显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严重违反了《发起人协议》,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在此背景下,世纪鼎利采取了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利益。
记者致电世纪鼎利工作人员时了解到,公司目前在做4G5G的网络优化,客户主要是三大运营商,而在网络优化方面新科思创提供的产品基本上一样,“此前签的协议是没有时效期限的,起诉之前也一直有和他们沟通,但效果不大,而且此事在客户中也对公司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所以才发起起诉,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起诉,后续有结果的话也会发布公告”。